2005年10月17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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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天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冠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天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迁移新址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05)上民二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浙江冠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天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04年5月24日签订的软件销售服务合同。二、被告杭州天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浙江冠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3.5万元。三、被告杭州天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冠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利息损失1916元(计算至2005年4月30日)。上述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487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杭州天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87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05年10月17日

  任跃华:
  本院受理原告蔡永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5)下民一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蔡永平借款人民币120000元,本案受理费3910元,由你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1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05年10月17日
  申请人杭州至诚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持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余杭支行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份[票号AA/01 63926939,票面金额50000元,出票人杭州至诚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权利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05年10月17日

  李明:
  杭州本院受理俞秀清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5)富民一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俞秀清与被告李明离婚。二、儿子李涛由原告俞秀清抚养至独立生活止。被告李明每月支付李涛抚养费250元,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各支付一次;李涛的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由原、被告各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05年10月17日

  阮卫东:
  本院受理原告李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梅城人民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建德市人民法院
  2005年10月17日

  祝培红:
  本院受理原告周文德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梅城人民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建德市人民法院
  2005年10月17日

  程有根:
  本院受理原告冯建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梅城人民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建德市人民法院
  2005年10月17日

  本院于2005年7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常熟市仁发金属制品厂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票号为AA/01 64381346,出票日期2005年7月22日,票据申请人义乌市欧雪进出口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申请人常熟市仁发金属制品厂,金额为人民币27497.47元,付款期限一个月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05年10月12日作出了(2005)义民催字第43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熟市仁发金属制品厂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特此公告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05年10月17日
  杜永军:
  本院审理原告张社苟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无确定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5)柯民初字第16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杜永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张社苟货款2289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2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10元,其他诉讼费400元,款缴浙江省财政专户结算户—衢州分户,农行衢州市南区支行,帐号:306011199886000187,逾期不缴的,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05年10月17日

  吴翠姣:
  本院受理原告周世耀与你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5)柯民初字第1919号案的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05年10月17日

  杨智晶:
  本院审理原告衢州市柯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无确定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5)柯民初字第13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杨智晶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衢州市柯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借款2万元,并支付利息3180.25元(从2005年3月21日起至归还日按日万分之二点一据实计算)。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94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款缴浙江省财政专户结算—衢州分户,农行衢州市南区支行,帐号:306011199886000187,逾期不缴的,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05年10月17日

  郑荣忠:
  本院受理原告潘广彬与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05年10月17日

  方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衢州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05年10月17日

  江旭川:
  本院受理原告舟山市房地产管理处诉被告江旭川、陆寅达、汪海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05年9月20日在本报向你公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向你补充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05年12月30日上午8:3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2005年10月17日